2024年2月9日发(作者:御英光)
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与上诉人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0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剑陈海波朱永刚
【审理法官】李剑陈海波朱永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冯现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徐波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李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现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徐波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李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现芹徐波李勇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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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和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和上诉人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和2020年12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和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和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55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9 01:21:33
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与上诉人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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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90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
经营者:韩成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现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秦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因与上诉人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和上诉人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和2020年12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和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和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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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剑
审判员 陈海波
审判员 朱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 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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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9日发(作者:御英光)
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与上诉人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0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剑陈海波朱永刚
【审理法官】李剑陈海波朱永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冯现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徐波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李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现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徐波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李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现芹徐波李勇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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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和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和上诉人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和2020年12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和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和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55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9 01:21:33
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与上诉人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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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90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
经营者:韩成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现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秦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因与上诉人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和上诉人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和2020年12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和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南京市玄武区繁远星电脑经营部和南京中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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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剑
审判员 陈海波
审判员 朱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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