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镜冬卉)
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纠纷问题
原告XXX诉称:原告XX与被告宏裕公司签订了《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选定
确认书》。该合同约定原告XXXXX向被告宏裕公司购买位于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二
层2101号铺位,合同总价款355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XXX向被告宏裕公司交
付了款项175000元,并签订了《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有偿使用合同》。根据该
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55000元,使用期限共计四十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樟木头义乌
小商品批发城商铺有偿使用合同》属于商铺的买卖合同,双方之间成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的法律关系。因该商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宏裕公司也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等证明材料,根据《最高人XXXXX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选定确认书》、
《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有偿使用合同》无效,原告XXX有权要求被告宏裕公司返
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被告宏裕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及律师鉴定费损失。原告XXXXX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双方签订的《樟木头义乌小
商品批发城商铺选定确认书》和《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有偿使用合同》无效;二、
被告宏裕公司向原告XXX返还首付款175000元;三、被告宏裕公司赔偿原告XX的利息
损失(利息损失以175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
1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7月6日为18971元);四、被告宏裕公司
赔偿原告XX的律师鉴定费损失500元;五、由被告宏裕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举证
原告XX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选定确认
书》、收款收据作为证据。
被告观点
被告宏裕公司辩称:被告宏裕公司与原告XXX签订的《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
选定确认书》和《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有偿使用合同》都是有效的,请求法院驳
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被告宏裕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东莞市
民房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场地使用证明、民事判决书、《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
铺有偿使用合同》、《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作为证据。
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镜冬卉)
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纠纷问题
原告XXX诉称:原告XX与被告宏裕公司签订了《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选定
确认书》。该合同约定原告XXXXX向被告宏裕公司购买位于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二
层2101号铺位,合同总价款355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XXX向被告宏裕公司交
付了款项175000元,并签订了《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有偿使用合同》。根据该
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55000元,使用期限共计四十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樟木头义乌
小商品批发城商铺有偿使用合同》属于商铺的买卖合同,双方之间成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的法律关系。因该商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宏裕公司也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等证明材料,根据《最高人XXXXX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选定确认书》、
《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有偿使用合同》无效,原告XXX有权要求被告宏裕公司返
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被告宏裕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及律师鉴定费损失。原告XXXXX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双方签订的《樟木头义乌小
商品批发城商铺选定确认书》和《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有偿使用合同》无效;二、
被告宏裕公司向原告XXX返还首付款175000元;三、被告宏裕公司赔偿原告XX的利息
损失(利息损失以175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
1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7月6日为18971元);四、被告宏裕公司
赔偿原告XX的律师鉴定费损失500元;五、由被告宏裕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举证
原告XX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选定确认
书》、收款收据作为证据。
被告观点
被告宏裕公司辩称:被告宏裕公司与原告XXX签订的《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
选定确认书》和《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有偿使用合同》都是有效的,请求法院驳
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被告宏裕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东莞市
民房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场地使用证明、民事判决书、《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
铺有偿使用合同》、《樟木头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