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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信用证垫付款纠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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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7日发(作者:徭丹雪)

[信用证]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信用证垫付款纠

纷上诉案

[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84 资讯录入:admin ]

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信用证垫付款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40

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明星、李文喜,均为陕西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银行,住所地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傅建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水麟、曲玉梅,均为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伯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5000号(联系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期货大厦1704室)。

法定代表人徐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友宏,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九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朱家角镇。

法定代表人周荣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友宏,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

银行、原审被告上海伯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龙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九

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信用证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于2003年4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航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史伟东、熊

雯毅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琪琳担任记录,于200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迈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喜,被上诉人上海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谢水麟,原审被告

伯龙公司和原审被告九龙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友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2002年1月5日, 西安迈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递交

关于该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同意为伯龙公司在上海银行开立信用证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万元作担保,担保期限从2002年1月19日至2003年1月18日。该董事会决议文

本盖有西安迈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及署有董事会成员何金碧、张春玲、邢荣发签名。

同年1月14日,伯龙公司向上海银行递交关于该公司股东会同意其向上海银行申请信用

证授信额度美金4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一份。该股东会决议盖有伯龙公司公章及署有甘介

其、甘惠龙、庄利明等股东签名及盖章。同年1月17日,上海银行与伯龙公司签订编号

为1600023063WH上海银行信用证开证人民币保证金授信额度协议(以下简称“《授信额

2024年4月17日发(作者:徭丹雪)

[信用证]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信用证垫付款纠

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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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信用证垫付款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40

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明星、李文喜,均为陕西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银行,住所地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傅建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水麟、曲玉梅,均为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伯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5000号(联系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期货大厦1704室)。

法定代表人徐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友宏,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九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朱家角镇。

法定代表人周荣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友宏,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

银行、原审被告上海伯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龙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九

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信用证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于2003年4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航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史伟东、熊

雯毅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琪琳担任记录,于200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迈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喜,被上诉人上海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谢水麟,原审被告

伯龙公司和原审被告九龙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友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2002年1月5日, 西安迈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递交

关于该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同意为伯龙公司在上海银行开立信用证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万元作担保,担保期限从2002年1月19日至2003年1月18日。该董事会决议文

本盖有西安迈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及署有董事会成员何金碧、张春玲、邢荣发签名。

同年1月14日,伯龙公司向上海银行递交关于该公司股东会同意其向上海银行申请信用

证授信额度美金4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一份。该股东会决议盖有伯龙公司公章及署有甘介

其、甘惠龙、庄利明等股东签名及盖章。同年1月17日,上海银行与伯龙公司签订编号

为1600023063WH上海银行信用证开证人民币保证金授信额度协议(以下简称“《授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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