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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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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8日发(作者:杨海逸)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

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

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

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

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五条 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

支出。

第六条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第七条 政府投资预算是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

序和要求: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研

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并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通知中

提出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总体要求、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必要时,应当报经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含所属及所管单位,下同)需要安排政府投资

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草案编制通知的规定,在本部门预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资支出项目

及其所需政府性资金;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汇总、平衡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编制本级政府投资预算;采取直接投资、

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3年滚动

2024年5月8日发(作者:杨海逸)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

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

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

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

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五条 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

支出。

第六条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第七条 政府投资预算是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

序和要求: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研

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并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通知中

提出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总体要求、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必要时,应当报经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含所属及所管单位,下同)需要安排政府投资

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草案编制通知的规定,在本部门预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资支出项目

及其所需政府性资金;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汇总、平衡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编制本级政府投资预算;采取直接投资、

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3年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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