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USBMI致力于为网友们分享Windows、安卓、IOS等主流手机系统相关的资讯以及评测、同时提供相关教程、应用、软件下载等服务。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8-2013)上海市环保局

IT圈 admin 64浏览 0评论

2024年5月31日发(作者:施飞舟)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的通

2014年10月10日 10:17 (星期五) 来源: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部门:上海市 > 环保局

收藏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现予发布。mg/Nm3.小时均值。测定均值。注:a 手工监测时,

表中的小时均值为测定均值。b 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20mg/m3,生活垃

圾焚烧掺烧其他非危险废物时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10mg/m3。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科〔2014〕417号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

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现予发布。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27日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

1.第4.6.1条修改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第4.6.2条修改为: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包括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在表3中调整“颗粒物”的指标,表3修改后如下:

表3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

污染物

mg/Nm3

10 b

小时均值

日均值

小时均值

日均值

小时均值

日均值

小时均值

日均值

小时均值

日均值

测定均值

数值含义a

1

颗粒物

10

100

2

一氧化碳 (CO)

50

100

3

二氧化硫 (SO2)

50

250

4

氮氧化物 (NOx)

200

50

5

氯化氢(HCl)

10

6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

0.05

7

Tl计)

锑、砷、铅、铬、钴,铜、锰,镍、钒

8

及其化合物(以

Sb+As+Pb+Cr+Co+Cu+Mn+Ni+V计)

9

二噁英类(ngTEQ/m3)

0.05

测定均值

0.5

测定均值

0.1

测定均值

注:a 手工监测时,表中的小时均值为测定均值。

b 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20mg/m3,生活垃圾焚烧掺烧其他非危险废

物时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10mg/m3。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印发

2024年5月31日发(作者:施飞舟)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的通

2014年10月10日 10:17 (星期五) 来源: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部门:上海市 > 环保局

收藏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现予发布。mg/Nm3.小时均值。测定均值。注:a 手工监测时,

表中的小时均值为测定均值。b 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20mg/m3,生活垃

圾焚烧掺烧其他非危险废物时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10mg/m3。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科〔2014〕417号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

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现予发布。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27日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

1.第4.6.1条修改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第4.6.2条修改为: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包括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在表3中调整“颗粒物”的指标,表3修改后如下:

表3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

污染物

mg/Nm3

10 b

小时均值

日均值

小时均值

日均值

小时均值

日均值

小时均值

日均值

小时均值

日均值

测定均值

数值含义a

1

颗粒物

10

100

2

一氧化碳 (CO)

50

100

3

二氧化硫 (SO2)

50

250

4

氮氧化物 (NOx)

200

50

5

氯化氢(HCl)

10

6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

0.05

7

Tl计)

锑、砷、铅、铬、钴,铜、锰,镍、钒

8

及其化合物(以

Sb+As+Pb+Cr+Co+Cu+Mn+Ni+V计)

9

二噁英类(ngTEQ/m3)

0.05

测定均值

0.5

测定均值

0.1

测定均值

注:a 手工监测时,表中的小时均值为测定均值。

b 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20mg/m3,生活垃圾焚烧掺烧其他非危险废

物时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10mg/m3。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印发

发布评论

评论列表 (0)

  1.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