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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平,杨世平与刘彦军,杨小平、杨志平、袁买忠、郝贵明民间借贷纠纷

IT圈 admin 213浏览 0评论

2024年6月1日发(作者:段干华)

王海平,杨世平与刘彦军,杨小平、杨志平、袁买忠、郝贵明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6

【案件字号】(2020)陕民终5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平赵敏张奋霆

【审理法官】王小平赵敏张奋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某某;袁买忠;刘彦军;郝贵明;杨小平;杨志平

【当事人】杨某某袁买忠刘彦军郝贵明杨小平杨志平

【当事人-个人】杨某某袁买忠刘彦军郝贵明杨小平杨志平

【代理律师/律所】常羽繁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李靖北京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张利陕西

宇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常羽繁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李靖北京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张利陕西宇

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常羽繁李靖张利

【代理律所】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北京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

1 / 20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袁买忠;刘彦军;郝贵明;杨小平;杨志平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1、2012年5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

定;2、《协议书》约定的保证责任,王海平是否已经完成,是否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承

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如何认定;3、三个债权债务关系能否一并审理;4、三被上诉人主张的数

额是否有误;5、本案是否属于杨志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一部分,刑事、民事是否应当

分开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共同诉讼书证鉴定意见新证据

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查封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2012年5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及

效力如何认定;2、《协议书》约定的保证责任,王海平是否已经完成,是否仍需要承担连带

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如何认定;3、三个债权债务关系能否一并审理;4、三被上诉

人主张的数额是否有误;5、本案是否属于杨志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一部分,刑事、民

事是否应当分开审理。 关于2012年5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2012年5月19日,袁买忠、郝贵明、刘彦军、王海平、杨某某代表25人(乙方)与杨志

平、王俊丽(甲方)、张峻旺、李垣圬(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以向

乙方借款的本金及截止2012年5月31日未付利息作为转让价款,将其享有华莹公司的房屋

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给乙方。但杨志平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协议

并未实际履行。涉案房屋已由刑事案件予以处理,原判认定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正确。

2012年5月20日,杨某某、杨小平、王海平与袁买忠、刘彦军、郝贵明及案外人王某某签

订的《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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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日发(作者:段干华)

王海平,杨世平与刘彦军,杨小平、杨志平、袁买忠、郝贵明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6

【案件字号】(2020)陕民终5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平赵敏张奋霆

【审理法官】王小平赵敏张奋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某某;袁买忠;刘彦军;郝贵明;杨小平;杨志平

【当事人】杨某某袁买忠刘彦军郝贵明杨小平杨志平

【当事人-个人】杨某某袁买忠刘彦军郝贵明杨小平杨志平

【代理律师/律所】常羽繁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李靖北京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张利陕西

宇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常羽繁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李靖北京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张利陕西宇

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常羽繁李靖张利

【代理律所】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北京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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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袁买忠;刘彦军;郝贵明;杨小平;杨志平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1、2012年5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

定;2、《协议书》约定的保证责任,王海平是否已经完成,是否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承

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如何认定;3、三个债权债务关系能否一并审理;4、三被上诉人主张的数

额是否有误;5、本案是否属于杨志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一部分,刑事、民事是否应当

分开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共同诉讼书证鉴定意见新证据

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查封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2012年5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及

效力如何认定;2、《协议书》约定的保证责任,王海平是否已经完成,是否仍需要承担连带

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如何认定;3、三个债权债务关系能否一并审理;4、三被上诉

人主张的数额是否有误;5、本案是否属于杨志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一部分,刑事、民

事是否应当分开审理。 关于2012年5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2012年5月19日,袁买忠、郝贵明、刘彦军、王海平、杨某某代表25人(乙方)与杨志

平、王俊丽(甲方)、张峻旺、李垣圬(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以向

乙方借款的本金及截止2012年5月31日未付利息作为转让价款,将其享有华莹公司的房屋

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给乙方。但杨志平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协议

并未实际履行。涉案房屋已由刑事案件予以处理,原判认定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正确。

2012年5月20日,杨某某、杨小平、王海平与袁买忠、刘彦军、郝贵明及案外人王某某签

订的《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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