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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内科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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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日发(作者:逮婉慧)

心内科编码规则

心内科编码规则涉及编码要点和主要诊断选择要点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在编码要点方面,心力衰竭(I50)按解剖部位和临床表现分类。当心力衰

竭同时伴有I11高血压心脏病或I13高血压心脏和肾脏病的情况时,应采用

合并编码,同时将心力衰竭的类型或程度作为附加编码说明。手术操作后的

心力衰竭分类在循环系统的操作后疾患中(I97.-),不分类至I50.-。分娩

过程中或产科手术操作后的心力衰竭分类在产科手术和操作的其他并发症

()。新生儿的心力衰竭分类起源于围生期的心血管疾患(P290)。左心

衰竭伴有急性肺水肿,编码于(左心室衰竭),不允许同时编码J81(肺水

肿)。

在主要诊断选择要点方面,入院时心力衰竭已经存在,才有可能作为主要诊

断填报,参见主要诊断选择原则。当患者存在多个可导致心力衰竭的疾病且

病因不明确住院治疗时,以心力衰竭作为主要诊断。当心力衰竭是患者的终

末期状态时,不可作为主要诊断。心功能NYHA分级(、)和急性心肌梗

死的Killip分级(、),只能作为心力衰竭及急性心肌梗死的附加编码,不

允许作为主要诊断填报。

如果出现的临床症状或疾病不是疾病的常见表现,而是疾病发展的某个阶段

或严重并发症时,选择后者为主要诊断。I20~ I25缺血性心脏病中的任何

情况存在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省略编码。

请注意,心内科编码规则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医学的进步和临床实践的变化,

相关规则可能会有所调整。因此,在进行编码时,建议查阅最新的专业指南

和规定,或与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以确保准确性。

2024年6月2日发(作者:逮婉慧)

心内科编码规则

心内科编码规则涉及编码要点和主要诊断选择要点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在编码要点方面,心力衰竭(I50)按解剖部位和临床表现分类。当心力衰

竭同时伴有I11高血压心脏病或I13高血压心脏和肾脏病的情况时,应采用

合并编码,同时将心力衰竭的类型或程度作为附加编码说明。手术操作后的

心力衰竭分类在循环系统的操作后疾患中(I97.-),不分类至I50.-。分娩

过程中或产科手术操作后的心力衰竭分类在产科手术和操作的其他并发症

()。新生儿的心力衰竭分类起源于围生期的心血管疾患(P290)。左心

衰竭伴有急性肺水肿,编码于(左心室衰竭),不允许同时编码J81(肺水

肿)。

在主要诊断选择要点方面,入院时心力衰竭已经存在,才有可能作为主要诊

断填报,参见主要诊断选择原则。当患者存在多个可导致心力衰竭的疾病且

病因不明确住院治疗时,以心力衰竭作为主要诊断。当心力衰竭是患者的终

末期状态时,不可作为主要诊断。心功能NYHA分级(、)和急性心肌梗

死的Killip分级(、),只能作为心力衰竭及急性心肌梗死的附加编码,不

允许作为主要诊断填报。

如果出现的临床症状或疾病不是疾病的常见表现,而是疾病发展的某个阶段

或严重并发症时,选择后者为主要诊断。I20~ I25缺血性心脏病中的任何

情况存在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省略编码。

请注意,心内科编码规则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医学的进步和临床实践的变化,

相关规则可能会有所调整。因此,在进行编码时,建议查阅最新的专业指南

和规定,或与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以确保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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